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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42条_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互联网     2023-05-28 19:20:27


(相关资料图)

1、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监察机构,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及城市规划区版内的权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城市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的验线、复核;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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